点击查看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4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5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修订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18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对指导各地、各部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省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校外培训监管要求,原《实施意见》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双减”工作要求,也不适应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实际,亟需修订。为适应“双减”新形势,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有关要求,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央“双减”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意见》要达成的政策目的是什么
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和组织领导体系,切实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有哪些规定
审批登记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省、设区市、县(市、区)等不同层级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要求坚持先证后照,由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主管部门或实施机关发放的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实行“一点一证”。依据“双减”政策,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师资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并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总数、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安全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生均面积、场所安全设置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线上机构网络安全提出了原则要求。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有哪些规定
培训材料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校外培训材料要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要分别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强调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招生宣传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且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培训时长方面。《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对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培训收费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方面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哪些违规培训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要求,《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的违规行为: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入中小学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七、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有哪些制度机制
年检年报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检制度,并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责。强调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预收费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明确要求各地要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校外培训机构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
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内设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黑白名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及时建立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鼓励各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等信息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八、如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才观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实施意见》梳理了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等25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同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督促落实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内容,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