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省教育厅印发《江苏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教规〔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基准》)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基准》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2023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二、教育执法部门在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实施办法》明确,教育执法部门在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违法行为的次数、规模、涉及的区域和范围,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金额,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效果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分为哪几个阶次?
《实施办法》明确,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在并处其他处罚种类时选择不并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内,适用较少、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内,适用较多、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教育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根据违法行为主要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是否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实施办法》明确,教育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核。
五、《基准》未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教育执法部门如何处理?
《实施办法》明确,《基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常见教育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执行。
六、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吗?
《实施办法》明确,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基准》,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政策链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