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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4-19  来源:淮安市教育局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面临的问题,我市出台了《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学前教育关系千家万户,是百姓最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近几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迅速,现有注册登记幼儿园453所,其中省优质幼儿园287所,市优质园77所,省市优质园比例达80.4%,苏北领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我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仍显不足,城区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我市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上级有要求。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对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规定,各地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二是市里有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4号)要求:“新建上规模商住小区严格按规划和规范配建幼儿园,在规划、建设的审批条件中提前明确幼儿园的配建规模及建设时序等要素,确保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应及时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用于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是发展有需求。受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影响,我市仍需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要点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共16条具体内容,其中要点有:

        (一)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审联批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二)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时序、建设标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并将幼儿园建设成本列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建设成本已在土地出让价格中扣除,不得纳入居住小区建设成本)。

        (四)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原则上按照每3000-10000人口设置一所6-12个班的幼儿园。

        (五)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用地界址等技术指标。市县区规划部门按照规划条件审核批准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

        (六)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归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移交给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八)本办法施行前规划并建设的,开发单位应按期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限期建成;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应限时整改并投入使用。

        三、《办法》主要特点

        本《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两个责任”:

        一是强化县区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县区政府根据城镇化进程和生育政策的现实需要,在规划布局、政策导向、人财物投入、资源整合、体制机制完善、改革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为学前教育公平普惠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坚实的基础。

        二是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多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范管理工作,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