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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新规规定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时间:2019-02-18  来源:淮安市教育局  作者:

  近日,淮安市政府出台《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作出规定。《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淮安市政府为了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本次新规。

  《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幼儿园规划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配套园建设要达到省优标准

  《办法》规定,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

  《办法》还规定,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原则上按照每3000-10000人口设置一所6-12个班的幼儿园(每超过1000人增加一个班)。

  配套幼儿园应设置在居住小区合适位置,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通道。

  配套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达到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建设标准。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对新建居住小区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时,应会同教育部门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所有权归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应及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探索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具体办法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规范。本《办法》施行前规划并建设的,开发单位应按期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限期建成;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应限时整改并投入使用。(来源:淮安日报)